拉萨市砂、石、粘土等14个矿种采矿权出让
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报告(2023年)
一、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建议指标
注:方解石、火山灰、石膏、高岭土4个矿种按财综〔2023〕10号文规定的出让收益率征收。
二、基准价的使用原则
拉萨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实施后:(1)按竞争性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2)按协议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三、基准价调整与更新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应结合矿业市场发展形势适时调整,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四、基准价指标的使用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
2.可采储量应根据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定,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的三率指标不得低于自然资源部公告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3.采矿权出让收益计算公式
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采矿权基准价×可采储量×地区调整系数
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五、其他说明
1.属于财综〔2023〕10号文附件《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中所列的矿种,按其规定的出让收益率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2.饰面石材矿山综合利用矿石按同类建筑用基准价标准执行,综合利用矿石可采储量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设计资料确定。
3.属于财综〔2023〕10号文规定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矿种,未列入本次基准价制定范围的,可参照相近矿种或临近地区对应矿种的基准价执行,保证基准价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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