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自然资源局权责事项清单与对应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公示 | 76个 | ||||||||||
序号 | 部门行政权力 |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
事项编码 | 行政权力名称 | 行政权力类型 | 行政权力法律依据 | 法定行使层级 (省、市、县) | 兵团本级责任主体 (规范简称) | 事项目录编码 | 事项目录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依据 | ||
1 | BT000016XK001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批准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量标志拆迁书面申请; (二)批准建设工程项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省 | 兵团自然 资源局 | 115034000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第四十三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 | |
2 | BT000016XK002 | 测绘资质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 省![]() | 000115030002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
00011503000Y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 | ||||||||
3 | BT000016XK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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