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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城市纪委指定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招标公告

· 2024-02-06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对海城市纪委指定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对海城市纪委指定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2月29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0381-00092
项目名称:对海城市纪委指定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4,316,550.00
最高限价(元):4,316,550
采购需求:

对海城市纪委指定企业进行整体资产(包括采矿权、股权、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以及机器设备等)价值评估及采购人要求的其他评估服务。

1 、项目名称: 对海城市纪委指定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2 、履约期限: 90 个工作日,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3 、履约地点: 海城市

4 付款方式: 中标后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支付合同金额的 10% ;出具预评估报告支付合同金额的 10% ,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后支付合同金额剩余 80%

5 、服务内容: 中标单位需要在合同期内,完成对估价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在建工程、机械设备、车辆、办公设备、软件开发权、股权、采矿权等的市场价值评估。评估过程中需要对以上资产进行现场查勘并核量。本项目涉及的评估金额约为 80 亿。

评估案值分析表

序号

资产内容

预估规模和范围

预估案值
( 亿元 )

1

土地和房屋 ( 在建工程 )

15 宗地总面积约 250 万平方米,地上建筑物数量及建筑面积不详

20

2

机器设备

1000 多项设备

4.5

3

股权

4 项股权,股权具体情况不详

10

4

其他无形资产 (软件)

若干项软件开发权,具体情况不详

2

5

采矿权

3 宗采矿权,包括其中 2 宗滑石矿, 1 宗菱镁矿,均为非金属大型矿

45

6

其他未知资产

其他未知资产,在清查过程中预估

4

合计

81.5

6 、服务人员: 有满足项目要求的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

7 、服务成果: 根据采购人需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报告、 矿业权评估报告

8 、相关标准、规范文件:

一、 资产 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7. 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0.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1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2001年);

1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36号);

14.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6.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9]941号);

17.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8.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20.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21. 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等。

( ) 评估 准则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9.《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10.《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4.《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协[2011]230号)。

二、矿业权评估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 :

( ) 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全国人大 1996-0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令第 [1994]152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 7 2 日主席令第 号发布);

4.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 1998 年第 241 号);

5.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 [2000]309 号);

6.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 2008 174 号);

7.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 1999 205 号);

8.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23 号令);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国发 [1985]19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 国务院令 [1990] 60 )

11. 《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48 号);

12.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 [2010]98 )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全国人大 2007-03)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 [2007] 512 )

15.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 [2016]53 号);

16. 《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六号 )

17.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 (2022)136 号);

18.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第 15 号);

19.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7]29 号);

20. 《关于印发 < 矿业权价值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财综 [2017]35 号);

21. 《财政部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32 号);

22.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二)规范标准依据

1.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2008 9 1 日实行);

2.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CMVS3080-2008 );

3. 《矿业权评估指南》( 2006 年修订);

4. 《固体矿产资源 / 储量分类》 (GB/T17766-2020)

5.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T13908 2020 )》;

6. 《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 DZ/T0200 2020 )。

具体以采购文件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90个工作日,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供应商应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企业规模。 (3)中小企业是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单位。 (4)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需要同时具备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备案文件、采矿权和探矿权估价备案证书、房地产评估备案证书、土地评估备案证书;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单位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须为资产评估单位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2月07日 09时00分至2024年02月19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2月29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城市西柳镇东柳村71号)(辽宁政府采购网同步提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请供应商报名时,在报名界面填写本项目授权委托人的联系方式、邮箱,以确保采购文件变更时代理机构能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因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2、投标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形式,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
3、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中国共产党海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 址: 海城市兴海大街195号
联系方式: 0412-36200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尧舜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12-1号唐轩中心802
联系方式: 024-66671716
邮箱地址: lnysyzb@163.com
开户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账户名称: 辽宁尧舜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541069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高杨晨、张密
电 话: 024-66671716
注:财政部门鼓励供应商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任何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方式递交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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