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海城市纪委指定企业进行整体资产(包括采矿权、股权、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以及机器设备等)价值评估及采购人要求的其他评估服务。
1 、项目名称: 对海城市纪委指定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 2 、履约期限: 90 个工作日,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 3 、履约地点: 海城市
★ 4 、 付款方式: 中标后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支付合同金额的 10% ;出具预评估报告支付合同金额的 10% ,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后支付合同金额剩余 80% 。
★ 5 、服务内容: 中标单位需要在合同期内,完成对估价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在建工程、机械设备、车辆、办公设备、软件开发权、股权、采矿权等的市场价值评估。评估过程中需要对以上资产进行现场查勘并核量。本项目涉及的评估金额约为 80 亿。
评估案值分析表
序号 | 资产内容 | 预估规模和范围 | 预估案值 ( 亿元 ) |
1 | 土地和房屋 ( 在建工程 ) | 约 15 宗地总面积约 250 万平方米,地上建筑物数量及建筑面积不详 | 20 |
2 | 机器设备 | 约 1000 多项设备 | 4.5 |
3 | 股权 | 约 4 项股权,股权具体情况不详 | 10 |
4 | 其他无形资产 (软件) | 若干项软件开发权,具体情况不详 | 2 |
5 | 采矿权 | 3 宗采矿权,包括其中 2 宗滑石矿, 1 宗菱镁矿,均为非金属大型矿 | 45 |
6 | 其他未知资产 | 其他未知资产,在清查过程中预估 | 4 |
合计 | | 81.5 |
★ 6 、服务人员: 有满足项目要求的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
★ 7 、服务成果: 根据采购人需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报告、 矿业权评估报告
8 、相关标准、规范文件:
一、 资产 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即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
( 一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7. 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10.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1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2001年);
1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36号);
14.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6.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09]941号);
17.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8.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20.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21. 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等。
( 二 ) 评估 准则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9.《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10.《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4.《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协[2011]230号)。
二、矿业权评估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 :
( 一 ) 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全国人大 1996-08)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令第 [1994]152 号 )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 年 7 月 2 日主席令第 46 号发布);
4.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 1998 年第 241 号);
5.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 [2000]309 号);
6.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 2008 〕 174 号);
7.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 1999 〕 205 号);
8.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23 号令);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国发 [1985]19 号 )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 国务院令 [1990] 第 60 号 ) ;
11. 《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48 号);
12.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 [2010]98 号 ) ;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全国人大 2007-03) ;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 [2007] 第 512 号 ) ;
15.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 [2016]53 号);
16. 《辽宁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六号 ) ;
17.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 (2022)136 号);
18.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第 15 号);
19.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7]29 号);
20. 《关于印发 < 矿业权价值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财综 [2017]35 号);
21. 《财政部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32 号);
22.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二)规范标准依据
1.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2008 年 9 月 1 日实行);
2.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CMVS3080-2008 );
3. 《矿业权评估指南》( 2006 年修订);
4. 《固体矿产资源 / 储量分类》 (GB/T17766-2020) ;
5.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T13908 - 2020 )》;
6. 《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 DZ/T0200 - 2020 )。
具体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