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铭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永新县城控矿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招商方)委托,对永新县赣化厂矿区建筑用砂岩矿开发运营一体化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商,欢迎具备条件的投资商参加响应。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永新县赣化厂矿区建筑用砂岩矿开发运营一体化服务项目。
2.项目地点:项目位于吉安市永新县高桥楼镇大沙村(原赣化厂内)。南侧有国道G319东西向通过,西可至高桥楼镇、永新县城,东可至天河镇、吉安县;泉南高速G72从矿区南部约3.5km处通过,宜井遂高速S81从矿区西部约6km处通过,交通较为便利。
3.项目规模:设计年开采量300万吨机制砂(含骨料),开采年限为12年。
4.服务期限:12年(不含建设期8个月),若服务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资源开采结束或完成生态修复的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资源开采结束或完成生态修复时间为准。
二、招商范围
通过公开招商的模式确定一家综合性投资服务商,就永新县赣化厂矿区建筑用砂岩矿进行开发运营一体化服务,服务内容及所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项目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矿区、头破区、加工区、运输道路、进矿道路、生产线的建设和费用;设备采购、安装、办公区建设及装修等费用;通水、通电、通路等内容和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等建设内容和费用。矿山勘察、设计由招商方负责完成,成交投资商须予以配合。
(2)矿山开采。包括但不限于表土剥离、采矿、爆破、边坡治理、矿山修复、绿色矿山建设(其中包括资源高效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科技创新与智能化、企业管理与社区和谐)等内容和费用。
(3)机制砂(含骨料)加工。包括但不限于砂石骨料加工、设备运行维护、加工中生产材料使用等工作内容和费用。
(4)产品销售。以招商方为主体进行销售,机制砂(含骨料)产品销售收入进入招商方指定的账户。成交投资商负责具体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机制砂(含骨料)的市场推广、销售渠道建设、客户服务、销售合同的商议、销售区域的划定、制定销售策略、销售方案、运输以及销售回款等工作;其中,各品质的机制砂(含骨料)等的售价由招商方依据市场均价制定,并随行情变化浮动,招商方自有工程所用机制砂(含骨料),在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供应权。
三、建设标准
1.机制砂(含骨料)质量达到《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22)质量及检验方法Ⅲ级标准为普通骨料碎石,高于Ⅲ级标准为精品骨料碎石;机制砂质量达到《建设用砂》(GB/T 14684-2022)质量及检验方法Ⅲ级标准为普通机制砂,高于Ⅲ级标准为精品机制砂。并满足《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F20-2015)规定的相关要求,如有最新文件,则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2.建设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25〕14号)《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规〔20259号〕、《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吉市自然资字〔2025〕33号)等规定建设,正式投产1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
3.投资商开采加工等工作内容需满足招商方提供的要求,质量标准符合行业规范要求,且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采购、施工、生产的质量达到合格要求。
4.成交投资商的设备采购、施工、信息化建设、维养和升级改造等应向招商方书面备案后方可实施。
5.项目投产后,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增加的建设、设备以及已有设备改造升级等相关投资都包含在本次招商范围内,由成交投资商自行负责承担有关费用。
6.所有建设标准和内容等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工期要求
合同签订之日起24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工程建设,确保正式投产(因土地、林地等招商方原因造成影响的,工期顺延),建成后1个月内试生产、3个月内产能需达到75万吨。自开工通知载明之日起计算。
五、投资商要求
1.投资商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不得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参加响应的情形。
2.投资商财务状况良好,需提供近3年度(2022年、2023年、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状况表(如投资商为联合体,联合体成员都应提供)。
3.投资商须具备:
(1)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营业性爆破二级及以上资质;
(3)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资商正在承接的矿山项目或2019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一项已完工的产量300万吨/年及以上矿山开挖或砂石加工承包或矿山采掘项目工程业绩(结算证明或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用电量证明等业绩资料;若为自营项目,则提供采矿许可证、结算证明等业绩资料),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技术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5.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提供中国安全生产网网站(http://www.aqsc.cn/anjian/tongbao.html)查询截图(如投资商为联合体,联合体成员都应提供)。
6.投资商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本项目拟派各岗位人员均不得兼任):
(1)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在投资商本单位注册的矿业工程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在响应截止日前未在其他在建工程任职,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具有类似露天采矿工程或砂石加工生产5年及以上生产管理经历(须由响应单位出具拟派项目经理工作经历证明、响应前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本企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的社保凭证和尚未到期的有效劳动合同)。
(2)拟派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高级/B及以上)、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具有类似露天矿山开采或砂石加工生产5年及以上生产管理经历(须由响应单位出具拟派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证明、响应前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本企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的社保凭证和尚未到期的有效劳动合同)。
(3)拟派驻施工的安全总监必须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具有类似露天矿山开采或砂石加工生产5年及以上安全管理经历(须由响应单位出具拟派安全总监工作经历证明、响应前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本企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的社保凭证和尚未到期的有效劳动合同)。
7.投资商报名时需缴纳400万元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或转账),并提供相关证明(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资金渠道退还,不计利息)。
8.投资商如有以下行为的,招商方将拒绝其参加本项目的响应,如已成交的,取消其成交资格。
(1)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资商(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全体成员),在国家、省、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资商(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全体成员),均不得参加本项目招商活动。
(2)与招商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招商活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商项目响应。
9.本次招商接受联合体响应。联合体响应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需明确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及各方在项目建设、运营、责任赔偿中的内部比例,且该比例不得对抗招商方的连带责任主张,同时应满足:联合体不超过2家单位。
六、其他约定
1.成交投资商需负责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矿山开采、机制砂(含骨料)加工、产品销售等,成交投资商对本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应不低于12000万元,固定设施的投资部分建成后须报招商方,并由招商方及有关单位聘请第三方审计验收通过。
2.成交投资商须在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之前,从银行基本户将6000万元履约保证金(投资保证金)汇入招商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投资保证金)中3000万元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退回,项目建设进度至25%,退回保证金750万元,项目建设进度至50%,保证金再退回750万元,项目建设至75%,再退回750万元,项目建设完成后,退回剩余的保证金750万元,不计利息;成交投资商须按照时产1000吨及以上大型机制砂生产线主设备的标准采购机制砂加工设备,待设备验收及试运行合格后,再退回履约保证金(投资保证金)2000万元,不计利息;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投资保证金)1000万元作为运营期保证金,在开采结束并完成矿山修复验收、合同期满后一次性退还,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3.成交投资商不得以招商方名义进行融资、抵押、担保、借款等金融活动。
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原则后期不得随意更换,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须报招商方审核确认,且更换的相应人员职称、资格及工作经验不得低于原负责人标准。
5.成交投资商投入的生产线设备须为2024年1月1日以后出厂的新设备,须具有时产1000吨(或以上)大型机制砂生产线主设备(即圆锥破碎机、颚式破碎机、立轴破碎机三种主设备任何一种都可以)。同时做到封闭生产加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6.成交投资商应按要求安装信息化生产、加工、销售系统,并接入招商方信息化系统,接受招商方监管检测。
7.招商方协调处理头破区、进矿道路和弃土场等范围所涉及的土地、山权、林权等相关征地、报批和流转使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政策规定费用。
8.招商方负责监管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环保、生态修复、质量、数量等工作,并派驻相关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进行监管,该部分人员工资由招商方自行负责;成交投资商对项目施工、开采、爆破、安全、环保等环节负全部责任。
9.招商方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相关税费由招商方承担,其余项目建设、开采、加工、生产等环节的所有税费由成交投资商自行承担,双方各自开具相应税金的发票,并依法依规完成税金缴纳。
10.矿产资源开采运营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成交投资商应充分了解本项目和行业发展趋势等,作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评估投资风险。成交投资商在矿山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及安全风险等,均由成交投资商承担。招商文件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资源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并不保证开采矿种品位和资源量变化。对此,招商方均不承担责任。
11.因法律法规、国家或地方产业、环保规划等相关政策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服务期变更或合同终(中)止的,成交投资商不得向招商方提出索赔。
12.根据成本加利润定价原则,招商方应从账户的当月实际销售额中,先行扣减其当月应承担的成本、合理利润及相关税费,剩余部分款项支付给成交投资商。
13.成交投资商负责整个矿山项目土地清表平整、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景观绿化建设、设备购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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